抗癫痫药物治疗原则
1.根据发作类型和综合征分类选择药物,还要考虑共患病、共用药、年龄、家属意愿等;
2.如果合理使用后仍有发作,重新评估诊断;
3.推荐患者固定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药物;
4.尽可能单药;
5.如果选用第一种药物失败,试用另一种药物,并加量至足够量后,第一种药物逐渐减量;
6.仅在单药治疗没有达到无发作时才推荐联合用药;
7.如果联合用药患儿未获益,应回到原来患儿最能接受的方案;
8.通常情况下,第二次发作后开始推荐加药,但如果已有两次发作,而发作间隔1年以上,可以暂时推迟加药;
9.当患儿有脑功能缺陷、脑电图提示明确痫样放电、患儿家属不能接受再次发作、头颅影像学显示脑结构损害时要与监护人商量后决定是否加药;
10.癫痫患儿如果持续2年无发作,即存在停药可能性,脑电图对减停药物有参考价值,多数癫痫综合征需要脑电图完全无癫痫样放电再考虑减停,减停过程需要3~6月,如果减停过程中再次出现癫痫样放电,需要停止减停。
11.BECT等超过患病年龄,并不完全要求撤停药前脑电图正常,存在脑结构性异常或JME等特殊综合征应当延长到3~5年无发作。
12.单药减停过程不少于6个月,多药减停每种药物不少于3个月,一次只能减停一种;苯二氮卓类与巴比妥类减停不少于6个月,减停过程中再次发作应当将药物恢复至减量前一次剂量,停药后再次发作应恢复既往药物治疗。
13.停药1年再次发作可以观察,避免诱因,如停药2年再次发作,应再次评估确定治疗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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